新闻动态:

您当位置:走进云龙-云龙动态-行业动态

行业动态

做好国家谈判药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政策衔接

发布时间: 2016-10-17 浏览次数: 1436

医药网10月17日讯 14日,卫计委官网发布《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政策衔接的通知》,在执行谈判价格的基础上,力争在2016年10月底前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司备案。基金支出压力较大的地区,可选择部分品种或从大病保险做起。
 
通知如下:
 
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政策衔接的通知
 
国卫办基层发〔2016〕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
 
根据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工作有关要求,现就做好国家谈判药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包括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同)报销政策衔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落实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的重要意义。建立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机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药品采购机制、降低广大患者用药负担、增强人民群众认同感和获得感的创新举措。做好国家谈判药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政策衔接,使老百姓及时受益,意义重大。
 
二、积极行动,根据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及时调整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尚未调整的省份,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新农合筹资水平、医疗服务能力、地方疾病谱变化等实际情况,在执行谈判价格的基础上,力争在2016年10月底前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司备案。基金支出压力较大的地区,可选择部分品种或从大病保险做起。
 
三、政策联动,切实提高患者用药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国家谈判药品的采购、配送、使用和报销等各项工作,形成政策合力。在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报销政策的过程中,及时将谈判药品纳入报销范围。同时,做好监测评估,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合理预期,营造良好氛围。

 

联系人:基层卫生司合作医疗处 温思瑶
 
电 话:010—62030651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9月30日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滇)-非经营性-2022-0017 ICP经营许可证号:滇ICP备12001237号-1 网站首页 | 联系我们 | 服务网点 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反馈邮箱: ynylpv@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