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04-01 浏览次数: 2667
9.完善分级诊疗保障机制。建立分级诊疗、转诊审批、异地转诊和双向转诊机制,综合运用行政、医保、价格等多种措施,促进形成合理就医秩序。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联体等分工协作模式实行医保总额付费,引导双向转诊。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促进患者有序流动。完善不同级别医疗卫生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支付比例,合理引导就医流向,对患者合理选择就医机构形成有效激励。建立完善的分级诊疗信息化管理平台。改革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医保药品目录同时适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医生可开具慢性病长期药品处方。(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配合)
(三)全面推进公立医院改革,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10.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简政放权、提高效率的原则,加快建立“回归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政府在方向、政策、引导、规划、评价等方面的宏观管理,加大对医疗行为、医疗费用等方面监管力度,减少对医院人事编制、科室设定、岗位聘任、收入分配等的管理。逐步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合理界定政府作为出资人的举办监督职责和公立医院的自主运营管理权限。健全政府办医体制,积极探索公立医院管办分开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采取有效措施,统筹协调政府办医职能,形成合力。加强对政府、军队和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举办公立医院的全行业监管,明确各方职责、权利和义务。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健全公立医院法人治理机制,落实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收入分配、副职推荐、中层干部任免、年度预算执行等自主权。逐步实行公立医院机构编制备案制管理,建立人员总额管理制度。健全院长选拔任用机制,推行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实行院长负责制、任期目标责任制、年薪制和考核问责制。加强医院院长职业化管理能力,建立医院管理人员职业发展规划。2017年上半年,全省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面推开。建立由省人民政府牵头的广州地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积极推动中央、军队、武警、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参与所在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广州市政府,南部战区联勤部、武警广东总队配合)
11.完善考核服务评价体系。建立省卫生与健康大数据平台,为医疗、医药、医保精细化管理以及全人群健康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支撑。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客观可量化的医疗卫生服务评价体系。实施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将考核评价结果与财政补助、医保基金支付、薪酬总体水平、医疗卫生机构等级评审等挂钩。建立健全公立医院信息公开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收支情况、绩效考核、质量安全、价格、转诊、医疗费用和满意度等信息,并进行排序和公示。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所有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住院诊疗行为和费用开展全程监控和智能审核。规范病案首页管理,提高病案统计质量。实现全省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和内涵、疾病分类编码、医疗服务操作编码的统一。推广临床路径管理,将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纳入统一的医疗质量评价范围。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评估评价。(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医药局配合)
12.严格公立医院经济运行制度。公立医院要按照医院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根据发展定位、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和资源状况,强化成本核算,严格执行预算并进行监控分析和评价,实现全程动态管理。加强预决算、成本核算、经济运行分析与监测、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实施公立医院财务报告制度和第三方审计制度。规范公立医院改制,推动国有企业所属医院分离移交或改制试点。政府举办的传染病院、精神病院、职业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和妇产医院、儿童医院、中医医院等原则上不进行改制。(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医药局、国资委配合)
13.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针对不同公立医院制订医药费用年度控费指标。开展处方点评,严肃查处“大处方、大检查”等行为,重点监控超常使用的药品,不合理使用的辅助性、营养性高价药品,不合理开展的检查、检验,以及高值医用耗材,及时预警干预。加强监测公示通报,严格考核问责。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耗材、医学检查等收入挂钩。大力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逐步停止门诊患者静脉输注抗菌药物。支持患者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力争到2018年,医疗费用增长幅度不超过9%,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人均门诊费用增长率、人均住院费用增长率不超过9%;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人均门诊费用增长率、人均住院费用增长率不超过7%;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降低到27%以下。(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中医药局配合)
(四)发挥医保基础性作用,建立高效运行的全民医疗保障制度。
14.加强医保经办管理职能。研究整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加挂省医保基金管理中心牌子,整合并承担医疗保险管理、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基金支付和管理、药品采购和费用结算、医保支付标准谈判、定点机构的协议管理和结算等职能。鼓励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开展设立医保基金管理中心试点。在珠海、中山、东莞等3个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开展医保基金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充分发挥医保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医院和医生的监督制约作用,为联动改革提供抓手。统一后的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大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力度,进一步发挥医保对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控制作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编办负责,省财政厅配合)
15.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进一步完善政府、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基本医疗筹资机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水平。严格控制医保支付范围外的费用,逐步缩小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之间的差距。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加强医保基金中长期测算,将医保基金结存保持在合理水平。提升医保基金统筹层次,逐步实现省级统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省财政厅、卫生计生委配合)
16.完善异地就医结算机制。健全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推动全省三级医疗机构和部分二级医疗机构接入省医疗保险结算系统,全面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费用统一清算,为参保人提供更加便捷的异地就医服务。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与国家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联网,推进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省财政厅、卫生计生委配合)
17.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完善大病保险政策,将大病保险向职工医保参保人群延伸,稳步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并适当向困难群体倾斜。对困难群体下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救助标准,将因病致贫的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切实发挥托底救急作用。积极推进健康扶贫工程,完善相关保障和倾斜政策,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卫生计生委负责,省财政厅、扶贫办,广东保监局配合)
18.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开展付费总额控制。实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型付费方式改革,鼓励实行按疾病诊断相关组付费(DRGs)方式,推进支付方式科学化、精细化、标准化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将点数法与预算管理、按病种付费等相结合。建立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医疗机构规范行为、控制成本的内生动力。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和信用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和动态准入退出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日间病房和住院前门诊检查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建立健全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结合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逐步按通用名制定药品支付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19.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建立保险公司与医疗、体检、护理等机构的合作机制。积极推进补充医疗保险,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职工医疗互助互济等多种形式,满足多元化的健康服务需求。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秩序,确保有序竞争。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新经办服务模式,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的经办服务,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医保经办管理服务效率和质量。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广东保监局负责,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总工会配合)
(五)以市场为导向,健全规范有序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
20.完善药品集中采购第三方交易模式。落实公立医院药品分类采购。区分药品不同情况,通过招标、谈判、直接挂网、定点生产等方式形成合理采购价格。坚持带量集中采购原则,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由省药品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采购。各地级以上市可以市为单位在省药品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上自行采购。积极落实“两票制”。允许委托议价、自主联合议价、跟标采购、跨区域联合采购和专科医院联合采购。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落实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主体地位,促进医疗机构主动控制药品、耗材价格。完善药品备案采购制度。实行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开展高值医用耗材、检验检测试剂和大型医疗设备集中采购。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使用国产高值医用耗材。做好与医保支付政策的衔接,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谈判药品纳入医保合规费用范围。完善药品公共信息公开机制,公开价格、质量等信息,接受全社会监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21.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推动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鼓励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提高配送集中度,实行区域一体化配送,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药品供应。加快构建县级医院辐射带动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辐射带动村卫生站的“伞形”药品配送体系。建立完善药品风险监测网络、药品信息全程追溯体系和预警应急处置机制。做好基本药物全品种抽验,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强化低价药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和预警,完善政府药品储备制度。强化药品交易、配送、使用监管。落实诚信企业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依法查处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商业贿赂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出现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的药品生产和流通企业,取消其供应资格。探索建立医院总药师制度,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和零售药店药师管理制度。(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厅负责,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国税局、地税局配合)
(六)强化全行业监管,建立严格规范的综合监管制度。
22.理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体制。健全医药卫生地方性法规和标准,完善中医药地方法规,推动监管重心转向全行业监管。整合监督执法资源,统筹对计划生育、公共卫生、医疗服务等综合监管。提升综合监督执法能力。积极推进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积极推进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完善医疗卫生机构行政审批和卫生计生日常监督执法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到2020年,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实现100%覆盖。按国家规定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完善医疗纠纷调解处置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卫生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查处恶性医疗事故、骗取医保资金、虚假宣传广告、过度医疗、推诿患者、收受“红包”等行为。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加强对医疗广告和健康养生类节目的监管。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和执业人员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医护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相关制度,完善校验、考核、注册和退出制度。鼓励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医疗执业保险。到2018年,医疗责任险基本覆盖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加强医保职能审核技术应用,推动应用智能监控系统,逐步实现对门诊、住院、购药等各类医疗服务行为的全面、及时、高效监控。完善相关政策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积极开展或参与评价标准的咨询、技术支持、考核评价等工作,推动医疗机构考核评价由政府主导逐步向独立第三方评价转变。(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委宣传部,省编办、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工商局、中医药局,广东保监局配合)
(七)加强统筹协调,健全可持续的运行保障机制。
23.强化组织保障机制。成立由省长任组长,常务副省长、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省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卫生强省)领导小组,负责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组织推动、统筹协调等工作。各地要参照省做法,由地方各级党政一把手负责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加大组织实施领导力度。要明确医疗、医保、医药由一位政府领导分管,促进“三医”联动改革。抓好责任分工机制、督查落实机制和考核问责机制,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绩效考核和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严肃问责改革推进不力的地区和个人,表彰奖励积极创新、成效显著的地区和个人。加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党的组织建设,强化基层党组织整体功能,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中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省医改办负责)
24.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坚持公立医院公益属性,破除逐利机制,建立公立医院科学补偿机制。科学界定并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将符合政府保障范围、符合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的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及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承担公共卫生任务,以及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支边任务和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对中医医院(民族医院)、传染病院、精神病院、职业病防治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以及康复医院等专科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改革财政补偿方式,逐步建立与公立医院人员总额、床位、工作量和考核评价结果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2017年7月前全省公立医院全面取消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加成。因取消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和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方式予以补偿。医院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列入医院运行成本。按照有关规定,逐步偿还和化解符合规定的公立医院长期债务。(省财政厅负责,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中医药局配合)
25.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力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符合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的基本建设和设备配置经费由政府足额保障,其人员经费由政府根据当地卫生人才培养规划合理安排补助,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服务成本予以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缺口,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做法予以补助。相关经费主要由县级财政承担。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可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中医药局配合)
26.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完善公立医院绩效工资制度,结合公立医院功能定位、人员总额、工作负荷、服务质量、服务效果等,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总量,建立绩效工资水平动态调整机制。对工作时间之外劳动较多、高层次医疗人才集聚、公益目标任务繁重、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予以倾斜。加强对医务人员的长期激励,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机制,适度提高薪酬水平。公立医院可在征得职工(职工代表)同意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市场化薪酬分配方式,市场化薪酬分配单列管理。按照国家部署,探索实行院长年薪制,制定年薪标准、考核评价办法。探索医务人员目标年薪制,将综合绩效考核结果与收入分配挂钩。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力争到2018年,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比例达到4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实行“两自主一倾斜”,即自主调整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自主从单位上年度收支结余部分中提取不低于60%用于增发奖励性绩效工资,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奖励性绩效工资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在人员聘用、职称晋升、职业培训、薪酬激励等方面向全科医生倾斜。允许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保持公益一类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实行公益一类财政供给、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省财政厅、编办、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配合)
27.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基本路径,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在确保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的前提下,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要求,分类指导、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精准测算所有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的医疗服务价格,同步调价、动态调整。价格调整要重点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康复和中医等医疗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价格,并做好与医保支付、分级诊疗、费用控制等政策的衔接。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由政府制定,其余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授权有条件的县(市)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调整。对于六岁以下儿童的临床诊断中有创活检和探查、临床手术治疗等体现儿科医务人员技术劳务特点和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不超过30%的加收政策。完善医疗服务收费信息监测体系,加强价格监管。改革医疗服务项目管理,研究建立医疗服务项目库,制定医疗项目技术规范,统一全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内涵。出台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界定办法,分期分批公布我省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并实施动态调整。研究制订药事服务、“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指导医疗机构完善内部成本核算体系,研究建立医疗服务“成本库”。进一步扩大按病种收费数量。由医保基金管理部门综合考虑医疗服务成本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支付标准,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以市为单位向社会公开辖区内各医院的价格、医疗服务效率、次均医疗费用等信息,对医疗机构费用指标进行排序,定期公示排序结果。(省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中医药局配合)
28.加快全民健康信息化建设。实施广东“健康云”服务计划,建设省、市、县三级全民健康信息综合管理平台,整合全员人口、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三大数据库,联结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建设集医学影像、病理诊断等为一体的省级健康数据中心,大力推进远程医疗应用体系建设,构建省、市、县、镇、村五级远程医学服务体系。联结省级综合医院、市级综合医院、县级医院,建设全省多学科整合型疑难病综合诊疗服务平台。以县级医院为枢纽,辐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有条件的村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站),构建涵盖远程会诊、远程病理、远程影像、远程教育等功能为一体的基层远程医疗系统。加快分级诊疗信息体系建设,规范优化基层信息化服务,实现及时更新、动态管理、综合利用,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省卫生计生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总工会配合)
29.大力发展智慧医疗健康服务。大力推动“互联网+医疗”,培育健康医疗信息化新业态。制定“互联网+”健康信息互联共享、“互联网+”健康规划纲要等相关管理规范和配套政策,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健康服务的深度融合,发展智慧医疗,创新健康服务模式,改善就医环境,提高就医感受。(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配合)
30.加强医学教育和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深化医学教育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制定并落实扩大医药卫生人才培养数量计划,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研究制定高水平医学院校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强医教协同,省直相关部门联合开展专项调查研究,定期发布医学卫生人才的需求信息,指导高校优化人才培养规模和结构,支持有条件的医学院校加强妇产科、儿科、护理、全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加强高校附属医院建设,加大社区和公共卫生等基层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建立健全医学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临床教师队伍。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的规模扩大到每年1400名,并相应扩大招生院校。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推进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推行全科医生“5+3”或“3+2”培养模式,加强基地建设和师资培训。实施中医药人才传承创新工程,建立健全中医药师承教育制度,并探索适应中医特色的规范化培训模式。实施卫生专业领军人才培养计划,重点培养学科带头人,建设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到2018年,珠三角地区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100%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省全科医生每万常住人口达2人以上,乡镇卫生院专科以上学历人员比例提高到45%以上,争取培育100名医学领军人才和1000名杰出青年医学人才。到2020年,全省所有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100%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医生每万常住人口达3人以上。(省教育厅、卫生计生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中医药局配合)
31.完善人才招聘、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定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发展规划,通过加强人才引进、完善选拔机制、建立研修制度、资助重大学术活动等措施,努力打造医学人才高地。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绩效工资总量的5%统筹安排高层次卫生人才培养经费并逐年增加,逐步达到绩效工资总量的10%左右。引进高层次人才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议确定。提高儿科医务人员薪酬待遇。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分配中,充分考虑儿科工作特点,合理确定儿科医务人员工资水平,设置一定的岗位奖励金,确保儿科医务人员收入不低于本单位同级别医务人员收入平均水平。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制定出台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目录,以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在乡镇卫生院连续工作满2年并取得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的现在岗人员,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直接办理聘用手续。在推进县(区)域一体化管理过程中,在编制隶属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由医联体探索人员统筹使用的具体办法,推进人才县管镇用、镇管村用,建立人才柔性流动机制。制定有效政策,吸引具有全科医生资质的人才到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从2017年起,省财政按编制数核发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事业费。逐步提高边远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岗位津贴,2018年达到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村卫生站医生补贴,2017年达到每村每年2万元。从2017年起,为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全科医生特设岗位,省财政按每个岗位每年6万元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省统一制定岗位标准,由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公开招聘。全面深化基层卫生技术职称改革,畅通基层卫生人员职称晋升通道。研究确定基层医务人员和全科医生职业发展路径,增加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岗位比例并向基层倾斜。加快乡镇卫生院周转房建设。创新科研管理体制,完善卫生与健康领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收益分配等政策。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移转化收益比例。采取技术入股、共享收益等方式,充分调动卫生与健康领域科技人员参与技术和成果转移转化的积极性。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业。(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中医药局配合)
32.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伤害医务人员的暴力犯罪行为。查处涉医突发事件,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务人员安全。大力弘扬“大医精诚”精神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以“珍爱生命、崇尚科学、乐于奉献、团结进取”为主要内容的“广东医生”职业精神,恪守服务宗旨,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强化医德医风建设和行业自律,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省卫生计生委、公安厅负责,省中医药局配合)
五、实施步骤及保障措施
(一)实施步骤。
1.启动部署阶段(2017年3月底前):印发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主要任务分工。召开工作会议,开展动员部署和业务培训,启动推进各项工作任务。
2.全面实施阶段(2017年4月至2018年12月):2017年上半年,各地级以上市出台实施方案。全面组织实施各项改革任务,建立工作台账,加强跟踪指导和督导,确保改革任务落到实处。适时出台相关改革配套政策。
3.完善阶段(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跟踪、掌握各地、各牵头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对相对滞后的地方和领域实行重点督导,确保试点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4.总结阶段:2018年、2020年分阶段总结改革试点情况。结合开展“十三五”时期试点改革评估,加大对试点经验和先进做法的总结推广,重视改革成果的制度化,推动试点取得更大实效。
(二)保障措施。
1.加强指导考核。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这项重大民心工程摆上重要日程,强化责任担当,狠抓推动落实。各级党委、政府一把手要亲自抓、亲自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中同部署、同要求、同考核,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差别化探索。建立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干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的困难问题,大力支持各地探索创新。加强督查督办,对发现问题的要列出清单、明确责任、限定时间、挂账整改,对进展快、效果好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未完成任务的要约谈通报。建立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咨询专家委员会,加强政策研究,提供智力支持。开展第三方评估,对改革举措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群众感受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一步完善改革政策,不断提高改革质量,使改革见到实效。
2.加强政策宣传。广泛开展培训,不断提高各级干部和广大医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能力,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主动向社会通报改革的进展情况,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