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举报遭飞检,一药企GMP证被收回
发布时间: 2017-06-16 浏览次数: 2817
医药网6月12日讯 6月9日,CFDA官网发布了对安徽济人药业有限公司的飞行检查通报。通报显示,该企业接受飞行检查的事由为投诉举报。
检查发现问题
一、擅自改变炎可宁片生产工艺及处方、投料量
1.未按法定制法将黄柏水煮醇沉浓缩后用于炎可宁片生产,而是直接使用黄柏粉投料。(1)2015年生产的炎可宁片均使用“黄连-黄柏-大黄混合药粉”投料。
(2)检查现场抽取9批的炎可宁片(2014年至2016年生产批次)进行显微鉴别,在2014年及2015年生产批次中均检出黄柏显微特征。2.2016年生产的全部10批炎可宁片中,前7批单独提取黄柏浸膏并干燥,未按法定制法与黄连、大黄细粉和黄芩、板蓝根浸膏混匀后干燥。
2.擅自添加国家标准处方中未包含的淀粉和糊精。(1)2015年生产的全部12批炎可宁片(批号:150401、150402、150403、150601、150602、150603、151001、151002、151003、151201、151202、151203)中均添加不应有的淀粉(85kg/批)和糊精(170kg/批)。
(2)2016年生产的全部10批炎可宁片(批号:160501、160502、160503、160504、160901、1161001、1161002、1161201、1161202、1161203)中,前7批中添加了不应有的淀粉(85kg/批)和糊精(170kg/批),后3批添加了不应有的玉米淀粉(共计178kg)。
3.黄柏未按处方量投料。按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每1000片炎可宁片应投黄柏413.8g。根据该企业批量,每批炎可宁片应投黄柏745kg。检查发现该企业多个批次炎可宁片减少了黄柏投料量。(1)2015年生产的全部炎可宁片共使用黄柏6336kg,相当于每批投入黄柏528kg。(2)2016年生产的前7批炎可宁片减少黄柏投料量,其中前5批黄柏投料量约487kg/批,剩余2批黄柏投料量约682kg/批。
4.大黄、黄连细粉未按处方投料。按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每1000片炎可宁片应投大黄细粉82.8g、黄连细粉20.7g。根据该企业批量,每批炎可宁片应投大黄细粉149kg、黄连细粉37.26kg。(1)2015年生产的全部炎可宁片中大黄细粉、黄连细粉投料量分别为53kg/批、14kg/批。(2)2016年生产的全部10批炎可宁片中,前7批大黄药粉投料量为77.7kg/批,黄连药粉投料量为37.3kg/批,剩余3批将理论产量为360万片制剂生产用干膏粉分拆成3份,用于540万片(理论批量)制剂生产。
二、物料管理混乱,帐、物、卡不一致
仓库黄柏实物与货位卡、“同意使用”单、中药材中药饮片分类账的批号、数量不一致。原辅料分类账、批生产记录投料的黄柏数量与财务发票、财务成本核算清单的数量不一致。(1)仓库现场货位卡中黄柏入库数量与中药材中药饮片分类账显示数量不一致。(2)2015年炎可宁片共生产12批次,按企业陈述处方计算共应投入6336kg黄柏药粉,但原辅料、包装材料分类账显示2015年黄柏入库量及出库量均为8940kg,而企业财务发票及财务出入库明细显示仅购进700kg黄柏,其中300kg用于配方颗粒生产。(3)2016年炎可宁片生产10批次,按注册标准总计应投入7450kg黄柏。随货同行单及中药材中药饮片分类账显示黄柏来料入库10430kg,出库7450k,但企业财务发票及财务出入库明细显示仅购入2060kg黄柏,其中1760kg用于干膏提取、300kg用于配方颗粒生产。
三、检验数据存在数据可靠性问题
1.检验报告中的图谱时间、峰面积与电子数据不一致。 151203批炎可宁片盐酸小檗碱含量测定色谱图上的实验时间为2016年4月15日,样品峰面积分别为118.5001、117.2649、117.0647、117.3108。检查高效液相色谱(设备编号:A0605011)电子数据发现2016年4月15日未进行检验,但在在2016年3月15日、2016年4月13日的检验序列中发现该批的产品的检验电子数据,其中3月15日序列中平行两份样实验数据峰面积为117.4199、117.2649、117.0647、116.5474,4月13日序列中平行两份样实验数据峰面积为124.4098、125.8490、6.9355、6.6652。2.高效液相色谱仪(设备编号:A0605013)中发现删除命名为炎可宁数据文件的痕迹。3.实验室Lei KA DM500显微镜无测微尺,但提供的检验记录中有显微特征尺寸。
四、批生产记录不真实
2015至2016年,炎可宁片生产时填写两份批生产记录,其中一份为实际生产记录,其记录的处方、工艺与国家标准不一致;另一份为编造记录,其记录的处方、工艺与国家标准一致。
处理措施
安徽济人药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GMP相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收回该企业相关《药品GMP证书》,监督企业召回相关产品,对企业涉嫌违法违规生产的行为进一步调查处理。